办法要求,各级人民政府对旧的城市排水管网要分期分批进行更新、改造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,必须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原则,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排水设施。新建、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必须实行污水和雨水分流。
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,建设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,应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:地上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有景观水池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;单体建筑屋顶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、工业建筑项目;总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广场、公园、绿地项目;路幅超过80米的城市主干道和交通主干道等。
汛期排水必须服从调度
办法对排水许可管理也提出要求,因工程建设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,建设工程排水户应当提供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、建设立项批文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等资料,申请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。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、总量、时限、排放口数量和位置、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排放污水。
在汛期或者建设、改造、检修排水设施时,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控制排水量、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措施。排水户必须服从调度,不得强行排水。
小区排水设施由物业管护
由于城市排水设施管护责任不明晰,导致设施管护不到位,这也是道路排水不畅的重要原因。办法按照排水设施的产权性质,进行了明确划分:公共排水设施的管护,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公共排水设施维护单位负责。公共排水设施未依法办理管护移交手续的,由建设单位负责;自建排水设施(包括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出户管)及其附属设施的管护,由产权单位负责;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的城市排水设施管护,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;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的排水设施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;产权不明的,由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。
六类涉及排水行为被禁止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:盗窃、毁损城市排水设施;违法堵塞、占压、拆卸、移动、挖掘城市排水设施;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、渣土、施工泥浆、污泥、油污等废弃物;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、易燃易爆等物质;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;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、沟(河)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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